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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6民初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辜远凤与被告何登安、何登云、何登全、何登贵、何登山、何登翠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辜远凤,何登安,何登云,何登全,何登贵,何登山,何登翠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6民初353号原告辜远凤,女,1929年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利县。委托代理人何剑,陕西康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登安,男,1952年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利县,系原告辜远凤之长子。被告何登云,男,1957年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利县,系原告辜远凤之次子。被告何登全,男,1961年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利县,系原告辜远凤之三子。被告何登贵��男,1969年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利县,系原告辜远凤之五子。被告何登山,男,1973年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利县,系原告辜远凤之六子。被告何登翠,女,1963年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利县,系原告辜远凤之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辜远凤与被告何登安、何登云、何登全、何登贵、何登山、何登翠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辜远凤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辜远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辜远凤负担。审判员  王得举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余传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