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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5民初3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4-04

案件名称

耿强与韩永明、韩雅鸿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强,韩永明,韩雅鸿,李鑫,楼雅明,浙江永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杭州俞鑫园艺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初3610号申请人:耿强,男,198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被申请人:韩永明,男,197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被申请人:韩雅鸿,女,197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被申请人:李鑫,女,198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被申请人:楼雅明,女,197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被申请人:浙江永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塘子堰村山郎戴7号。法定代表人:韩永明,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杭州俞鑫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塘子堰村。法定代表人:李鑫,该公司经理。申请人耿强与被申请人韩永明、韩雅鸿、李鑫、楼雅明、浙江永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杭州俞鑫园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耿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韩永明、韩雅鸿、李鑫、楼雅明、浙江永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杭州俞鑫园艺有限公司10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耿强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购买了100万元保险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韩永明、韩雅鸿、李鑫、楼雅明、浙江永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杭州俞鑫园艺有限公司10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蒋新建人民陪审员  杨 毅人民陪审员  刘爱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杨 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