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6民初325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武汉市洪山区鑫德莱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席宏伟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洪山区鑫德莱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席宏伟,丁涛,武汉鑫荣阳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3252号之二申请人:武汉市洪山区鑫德莱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586号江天大厦1701室。法定代表人:肖方,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梅爱国,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峥,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席宏伟,男,196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第三人:丁涛,男,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第三人:武汉鑫荣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五里界街锦绣大道北一号。法定代表人:李明春,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武汉市洪山区鑫德莱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席宏伟、第三人丁涛、武汉鑫荣阳商贸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经申请人武汉市洪山区鑫德莱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民事裁定书〔(2016)鄂0106民初3252号〕,裁定冻结、查封被告席宏伟银行存款505万元或者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因查封、冻结期限即将届满,武汉市洪山区鑫德莱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续行查封、冻结。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洪山区鑫德莱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续行查封、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查封被告席宏伟银行存款505万元或者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胡向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法官助理 袁 晶书 记 员 陈岚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