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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2执保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全峰与彭作君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全峰,彭作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2执保97号申请人:全峰,男,197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申请人:彭作君,男,196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申请人全峰与被申请人彭作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全峰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彭作君以四川宏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义承建的雅安市草坝供水工程(一期)在雅安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工程款,在82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申请人全峰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全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彭作君以四川宏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义承建的雅安市草坝供水工程(一期)在雅安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工程款在82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至2019年6月5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晓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