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6行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牛进山与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安阳市公安局北航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进山,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安阳市公安局北航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506行初38号原告牛进山,男,汉族,1976年3月3日出生,住山西省襄垣县。委托代理人张栋,男,河南九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05200910456308。被告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地址,安阳市北关区红旗路35号。法定代表人李锦辉,男,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局长。被告安阳市公安局北航分局,地址,安阳市北关区东风路吴家寨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5003371820572。法定代表人张纬,男,安阳市北航分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牛进山诉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安阳市公安局北航分局公安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进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牛进山负担。审 判 长 周玉鑫审 判 员 朱靖文代理审判员 王金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