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1民初3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曾文胜与刘建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文胜,刘建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3247号原告:曾文胜,男,196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平,男,196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建明,男,196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洪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文胜诉被告刘建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文胜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文胜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文胜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682元,由原告曾文胜负担。审判员 郭昌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林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