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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1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辉、刘虹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辉,刘虹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1执131号申请执行人王辉,男,198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望都县。被执行人刘虹君,男,195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望都县。原告王辉与被告刘虹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望都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6)冀0631民初7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此案即为清结,双方再无任何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望都县人民法院(2016)冀0631民初74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文通代理审判员  郄 彬人民陪审员  郭建川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孙珊珊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