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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3民初1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田兆瑞与卢爱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兆瑞,卢爱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3民初1654号原告:田兆瑞,,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玉芝,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被告:卢爱仙,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原告田兆瑞诉被告卢爱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田兆瑞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兆瑞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田兆瑞负担。审判员  温静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邢燕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