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3民初1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田兆瑞与卢爱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兆瑞,卢爱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3民初1654号原告:田兆瑞,,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玉芝,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被告:卢爱仙,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原告田兆瑞诉被告卢爱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田兆瑞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兆瑞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田兆瑞负担。审判员 温静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邢燕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