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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01执1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杨菊申请李文军离婚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菊,李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01执1628号申请执行人杨菊,女,1988年10月2日生。被执行人:李文军,男,1985年7月31日生。杨菊与李文军离婚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12000.00元,申请执行费80.00元,合计12080.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经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15)楚民初字第1372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 雷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常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