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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2执13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山东华智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日照中能燃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华智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日照中能燃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02执13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华智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所在地日照市东港区法定代表人李绪梅,经理。委托代理人:丁超,男,196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被执行人:日照中能燃料有限公司。所在地日照。法定代表人刘召鹏,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华智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中能燃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经审查,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6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6)鲁1102民初5607号判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的执行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本案山东华智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费XX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焦雅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