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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81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陈乾文与李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乾文,李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481执71号申请执行人陈乾文,男,汉族,住广东省兴宁市石马镇新田村占坑里**号。被执行人李云辉,男,汉族,住广东省兴宁市石马镇蕉联村*号。陈乾文与李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481民初13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李云辉自愿于2016年12月31日前偿还所欠申请执行人陈乾文的借款共7200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依期履行。本院执行人员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除抵押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听证中,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查证情况没有异议,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延期执行,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除抵押的房产外,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1481执7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福云审判员  杨伟方审判员  杨远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罗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