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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1民初1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董德景与于方保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德景,于方保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1民初1471号原告:董德景,男,汉族,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于方保,男,汉族,住吉林省蛟河市。委托代理人:于林,男,汉族,住吉林省蛟河市。原告董德景诉被告于方保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受理,于2017年6月5日依法由审判员杨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德景、被告于方保及其委托代理人于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董德景诉称:1986年,蛟河市白石山镇东桥村高喜林的2亩土地、张园双的2亩土地转让给董德景。1990年,于方保将董德景的上述4亩土地抢种至今。故起诉要求:于方保返还土地4亩,赔偿损失2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董德景要求返还4亩土地,但其未能提出证据证明对该4亩土地享有合法的使用权。同时,于方保举证证实本案案涉土地村委会并未进行过发包,且该土地由于方保经营至今。故董德景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起诉条件,董德景的起诉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董德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峰书记员 王延升书记员 王延升(本件共2页,共印12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