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5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李建光与赵善文、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光,赵善文,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5280号原告李建光,男,汉族,1998年11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委托代理人李杰、任艳蒙(实习),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善文,男,汉族,1994年12月25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号立基上东国际**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7RDH61。负责人曹钦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毛开波,河南康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五一路西段与振兴路交叉口东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77988732A。负责人关永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振楠,该公司员工。原告李建光诉被告赵善文、王乃旭、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乃旭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又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建光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建光负担。审判员 李红权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孔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