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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30执恢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雷博与卫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博,卫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30执恢148号申请执行人:雷博,男,1983年2月2日生,汉族,住X县X镇X路X号。被执行人:卫岩,女,1980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X县奥运花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雷博与被执行人卫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芮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2015)芮商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日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申请。依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芮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2015)芮商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 峰执行员 赵创荣执行员 姚 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园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