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执1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米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米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4执1858号申请执行人米某某,女。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米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冻结被执行人李云在长安银行靖边县支行的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4执18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方仲江执行员 闫 平执行员 聂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仰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