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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66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柴某与孟某1、孟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某,孟某1,孟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6695号之一原告:柴某,女,194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公安警官学院退休教师,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彦民,天津相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燕琪,天津相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孟某1,女,196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被告:孟某2,男,196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天津公安警官学院职工,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炳蔚,天津锐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柴某与被告孟某1、孟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柴某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柴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娜人民陪审员  张权会人民陪审员  陶永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刘妍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