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66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柴某与孟某1、孟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某,孟某1,孟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6695号之一原告:柴某,女,194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公安警官学院退休教师,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彦民,天津相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燕琪,天津相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孟某1,女,196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被告:孟某2,男,196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天津公安警官学院职工,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炳蔚,天津锐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柴某与被告孟某1、孟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柴某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柴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娜人民陪审员 张权会人民陪审员 陶永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刘妍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