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02执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朝杰、詹林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朝杰,詹林开,詹雷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02执359号申请执行人:刘朝杰,男,1987年6月13日生,畲族,住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詹林开,男,1984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周宁县。被执行人:詹雷声,男,1967年1月6日生,汉族,住周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朝杰与被执行人詹林开、詹雷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车辆、银行存款,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又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的去向,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锡铿审判员 黄振勤审判员 谢 梁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朝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