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4民初1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贾志恩、杨玉兰等与贾素荷、刘仲献等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志恩,杨玉兰,贾春光,贾素荷,刘仲献,刘静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4民初1018号原告:贾志恩,男,194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突泉县。身份证号:×××原告:杨玉兰,女,194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突泉县。身份证号:×××原告:贾春光,女,197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突泉县。身份证号:×××被告:贾素荷,女,194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突泉县。被告:刘仲献,男,195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被告:刘静,女,1963年7月9日出生,汉族,培训师,现住广东省深圳市市南山区。原告贾志恩、杨玉兰、贾春光诉被告贾素荷、刘仲献、刘静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贾志恩、杨玉兰、贾春光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志恩、杨玉兰、贾春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志恩、杨玉兰、贾春光撤诉。案件受理费3,243.00元,减半收取1,621.50元,由原告贾志恩、杨玉兰、贾春光负担。审判员 弓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马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