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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82民初1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毛丰杰诉被告张继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丰杰,张继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2民初1544号原告:毛丰杰,男,1965年3月18日出生,住凤城市。被告:张继东,男,45岁,个体,住凤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毛丰杰诉被告张继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毛丰杰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丰杰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丰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毛丰杰承担。审判员 金 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郭寒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