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2民初1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毛丰杰诉被告张继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丰杰,张继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2民初1544号原告:毛丰杰,男,1965年3月18日出生,住凤城市。被告:张继东,男,45岁,个体,住凤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毛丰杰诉被告张继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毛丰杰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丰杰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丰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毛丰杰承担。审判员 金 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郭寒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