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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3执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陈永生与株洲市万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生,株洲市万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3执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永生,男,196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被执行人株洲市万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株洲市芦淞区。法定代表人陈斌,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香兰审判员  刘 寿审判员  胡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朱鹤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