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4执异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江苏长江能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4执异23号本院对异议人江苏长江能源有限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一案,作出的执行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原裁定书中第二页第二行“不带租赁进行拍卖不服”更正为“带租赁进行拍卖不服”。原裁定书中第三页第十三行“朱俞西未按期履行义务,张悦、李靖于2012年9月6日申请强制执行”予以删除。审 判 长 江志国代理审判员 朱耀俊代理审判员 唐修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见习书记员 吴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