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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4执异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江苏长江能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4执异23号本院对异议人江苏长江能源有限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一案,作出的执行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原裁定书中第二页第二行“不带租赁进行拍卖不服”更正为“带租赁进行拍卖不服”。原裁定书中第三页第十三行“朱俞西未按期履行义务,张悦、李靖于2012年9月6日申请强制执行”予以删除。审 判 长  江志国代理审判员  朱耀俊代理审判员  唐修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见习书记员  吴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