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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2民初2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2182上海徐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与童新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徐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童新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2181号原告:上海徐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劲舸,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伟(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萍(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童新华。原告上海徐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以下简称徐体公司)与被告童新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徐体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徐体公司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体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徐体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周渊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周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