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刑更4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黄炳伦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炳伦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4733号罪犯黄炳伦,男,1977年7月1日出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2日作出(2011)绍越刑初字第220号刑事判决,认定黄炳伦犯盗窃罪(累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以(2013)洪刑执字第248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执行机关江西省南昌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1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5月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炳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和监狱劳动能手奖励。本次减刑未交纳罚金,未退赃款。经委托江西省南昌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黄炳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炳伦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6月14日起至2021年6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明军审判员 李水金审判员 潘 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巫慧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