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3执153-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5-07
案件名称
谢雪甜、广西桂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杰,广西桂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3执153-227号申请执行人覃杰等,共75件案件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广西桂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法定代表人:黄东,董事长。覃杰等人申请执行广西桂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103民初899号等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桂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覃杰等人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广西桂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及其它款项人民币405267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中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朱佳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