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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3刑初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吴玲玉、邱燕清等人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玲玉,邱燕清,刘永,陈明,陈金虎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03刑初323号公诉机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玲玉,曾用名吴林玉,女,1987年8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现住南昌市。2016年12月21日因本案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拘留,2017年1月24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王灵波、周月英,江西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邱燕清,男,198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建县。2016年12月21日因本案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刘永,男,198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丰县,现住南昌市西湖区。2016年12月21日因本案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陈明,男,199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县,现住南昌市西湖区。2016年12月21日因本案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陈金虎,男,198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广丰县,现住南昌市西湖区。2016年12月21日因本案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7〕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玲玉、邱燕清、刘永、陈明、陈金虎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玲玉及其辩护人王灵波、周月英,被告人邱燕清、刘永、陈明、陈金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查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南昌市西湖区前进支路27号1栋2单元201室内开设一赌场,该赌场从2016年12月起,利用扑克牌以“牛魔王”的方式进行赌博,以最少下注100元“开花”并按照5%的比例抽头渔利。被告人吴玲玉、邱燕清、刘永、陈明、陈金虎在赌场内负责日常管理、抽头收钱、接送赌客等工作,每日领取300-500元不等的固定工资。被告人若能介绍赌客前来赌博,可领取每人500元的提成。2016年12月20日凌晨,民警接群众举报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吴玲玉、邱燕清、刘永、陈明、陈金虎及其他涉赌人员,当场缴获赌场抽头赌资人民币2280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2、赌博人员的聊天记录、短信记录、微信收账记录、通话记录等。3、常住人口信息、辩认笔录。4、证人陶某、朱某1、罗某、朱某2、章某、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吴玲玉、邱燕清、刘永、陈明、陈金虎的供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玲玉、邱燕清、刘永、陈明、陈金虎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固定场所提供扑克牌供不特定人员参赌,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吴玲玉、邱燕清、刘永、陈明、陈金虎具有共同犯罪之情节。被告人吴玲玉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自愿认罪。其辩护人辩称:吴玲玉在本案中系从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系初犯,有悔罪表现,可以依法或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邱燕清、刘永、陈明、陈金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南昌市西湖区前进支路27号1栋2单元201室内开设一赌场,该赌场从2016年12月起,利用扑克牌以“牛魔王”的方式进行赌博,以最少下注100元“开花”并按照5%的比例抽头渔利。被告人吴玲玉、邱燕清、刘永、陈明、陈金虎在赌场内负责日常管理、抽头收钱、接送赌客等工作,每日领取300-500元不等的固定工资。被告人若能介绍赌客前来赌博,可领取每人500元的提成。2016年12月20日凌晨,民警接群众举报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吴玲玉、邱燕清、刘永、陈明、陈金虎及其他涉赌人员共计二十余人,当场缴获赌博工具扑克牌一副,骰子二副,抽头子铁皮箱一个,抽头所得人民币22800元,查扣赌资15104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吴玲玉、邱燕清、刘永、陈明、陈金虎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固定场所提供扑克牌供不特定人员参赌,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五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玲玉的辩护人关于其能如实供述,系初犯,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它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玲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2017年8月20日止)。二、被告人邱燕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2017年8月20日止)。三、被告人刘永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2017年8月20日止)。四、被告人陈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2017年6月20日止)。五、被告人陈金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2017年6月20日止)。六、扣押在案的赌资151040元,违法所得22800,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汪 波人民陪审员  范雅萍人民陪审员  邓兰珠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袁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