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25民初2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白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白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2878号原告李某某被告白某某被告李某某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白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明瑞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郭亚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