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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3民初1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3民初1217号原告王某,女,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证号:×××。被告宋某,女,汉族,1967年12月7日出生,农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高某,元宝山区元宝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由王某负担。审判员  沈广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 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