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3民初1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3民初1217号原告王某,女,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证号:×××。被告宋某,女,汉族,1967年12月7日出生,农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高某,元宝山区元宝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由王某负担。审判员 沈广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 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