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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16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王文峰与杜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峰,杜宝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16406号原告:王文峰,男,197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杜宝国,男,197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原告王文峰与被告杜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王文峰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文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文峰撤诉。案件受理费3275元,由原告王文峰负担25元(已交纳),退还原告王文峰3250元。审判员  于素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妍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