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民初16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王文峰与杜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峰,杜宝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16406号原告:王文峰,男,197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杜宝国,男,197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原告王文峰与被告杜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王文峰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文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文峰撤诉。案件受理费3275元,由原告王文峰负担25元(已交纳),退还原告王文峰3250元。审判员 于素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妍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