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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21民初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随州市兴业昌盛建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随州三联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等与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随州市兴业昌盛建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随州三联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麻竹高速公路随州西段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21民初903号原告:随州市兴业昌盛建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邱道勋,董事长。原告:随州三联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邱兰,董事长。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89号。法定代表人:邓勇,董事长。被告:麻竹高速公路随州西段(MZTJ-1)中铁二十局项目经理部,住所地随县。负责人:李善明,项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随州市兴业昌盛建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随州三联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麻竹高速公路随州西段(MZTJ-1)中铁二十局项目经理部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随州市兴业昌盛建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随州三联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认为该案不由本院审理。二原告为此向本院请求撤诉,且出具了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随州市兴业昌盛建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随州三联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40元,减半收取3370元,由原告随州市兴业昌盛建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随州三联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黎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续青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