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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801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宋敏与顾海滨、吴雪莲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敏,吴雪莲,顾海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801执25号申请执行人:宋敏,女,1965年出生,无固定职业,住石河子市6小区。被执行人:吴雪莲,女,1966年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沙湾县乌兰乌苏乡。被执行人:顾海滨,男,1971年出生,无固定职业,住第八师134团沙门子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敏与被执行人吴雪莲、顾海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的(2016)兵0801民初5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宋敏已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64466元,均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宋敏与被执行人顾海滨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宋敏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宋敏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的行为自愿、合法。经告知撤销执行后,本院将依法终结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人宋敏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兵0801执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田生军审 判 员  赵 彬代理审判员  马延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孙思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