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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81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原告任某某与被告太原煤气化(集团)清河一煤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太原煤气化(集团)清河一煤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81民初151号原告:任某某,男,住古交市。被告:太原煤气化(集团)清河一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古交市加乐泉后岩沟。法定代表人桑永清,矿长。原告任某某与被告太原煤气化(集团)清河一煤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原告任某某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因要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玉亮审 判 员  陈 浩人民陪审员  王建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胡慧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