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81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原告任某某与被告太原煤气化(集团)清河一煤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太原煤气化(集团)清河一煤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81民初151号原告:任某某,男,住古交市。被告:太原煤气化(集团)清河一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古交市加乐泉后岩沟。法定代表人桑永清,矿长。原告任某某与被告太原煤气化(集团)清河一煤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原告任某某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因要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玉亮审 判 员 陈 浩人民陪审员 王建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胡慧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