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30民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河南桐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付芬、李玲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桐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付芬,李玲瑜,张玉,杨安有,杨正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30民初11号原告:河南桐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桐柏县城关镇文化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91411300MA3X695P65。法定代表人:李彩霞,任董事长职务。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明,男,1988年6月29日生,汉族,住桐柏县,该单位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陈付芬,女,1969年10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桐柏县。被告:李玲瑜,女,1989年4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桐柏县。被告:张玉,女,1982年5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桐柏县。被告:杨安有,男,1961年9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桐柏县。被告:杨正义,男,1962年11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桐柏县。原告河南桐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付芬、李玲瑜、张玉、杨安有、杨正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玲瑜、张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桐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玲瑜、张玉的起诉。审 判 长 张得森审 判 员 李文玉人民陪审员 魏广保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文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