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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执1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刘基盆、邵四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基盆,邵四松,邵天宝,XX成,于成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执189-2号申请执行人刘基盆,男,196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执行人邵四松,男,1971年9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都昌县。被执行人邵天宝,男,197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都昌县。被执行人XX成,男,196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都昌县。被执行人于成龙,男,198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都昌县。本院在执行刘基盆与邵四松、邵天宝、XX成、于成龙刑事退赔一案中,于2017年5月20日委托淘宝网拍卖被执行人XX成名下车牌号为赣G×××××大众迈腾汽车。2017年5月20日,买受人姚剑以16666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车牌号为赣G×××××大众迈腾汽车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姚剑所有。车牌号为赣G×××××大众迈腾汽车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姚剑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姚剑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仁旺审判员  李 庐审判员  熊 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何其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