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终4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贾旭、佛山市南海雄丰鞋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旭,佛山市南海雄丰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48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旭,男,汉族,1986年9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伟娟,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欧舞静,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雄丰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陆美霞。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燕,广东华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贾旭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雄丰鞋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185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贾旭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贾旭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贾旭撤回上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合共10元,由上诉人贾旭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行政审判员 黄雪鹄审判员 黄健晖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杜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