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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民初4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少民与被告张宏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少民,张宏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4501号原告:张少民,男,1963年12月25日出生,住西安市灞桥区。被告:张宏涛,男,1969年7月1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原告张少民诉被告张宏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张少民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少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原告张少民负担。审判员  李运房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瞿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