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民初4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少民与被告张宏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少民,张宏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4501号原告:张少民,男,1963年12月25日出生,住西安市灞桥区。被告:张宏涛,男,1969年7月1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原告张少民诉被告张宏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张少民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少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原告张少民负担。审判员 李运房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瞿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