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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执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陈进、纪连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进,纪连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436号申请执行人:陈进,男,1982年1月17日出生.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纪连平,女,1965年7月5日出生,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进与被执行人纪连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皖1881民初18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皖1881民初18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文广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兰天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