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5民初1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程平与黄润善、张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平,黄润善,张利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1765号原告:程平,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燕,女,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系原告程平的妻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昕睿、朱旦,慧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润善,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被告:张利华,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彪,内蒙古睿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平与被告黄润善、张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平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平撤回对被告黄润善、张利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5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程平承担。代理审判员 齐云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李素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