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6行审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与南京跃进汽车集团公司、李卫东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南京跃进汽车集团公司,李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106行审25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124号。法定代表人刘军,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区长。委托代理人张云,江苏紫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京跃进汽车集团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中央路331号。委托代理人朱昊,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卫东,男,汉族,1967年6月23日生,住南京市白下区,现住南京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玉玲(李卫东之妻),女,汉族,1973年10月8日生,住南京市秦淮区,现住南京市鼓楼区。申请执行人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鼓楼区政府)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宁鼓府征补字(2016)第18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以下简称18号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鼓楼区政府向本院申请执行18号补偿决定,其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宁鼓府征字[2015]第9号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9号征收决定)及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公告及公示照片;2、选定评估机构公告、公证书及公示照片;3、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公示照片;4、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及评估人员资格证书;5、被征收房屋土地证、房屋测绘面积成果书及产权单位建筑面积确认证明;6、被征收房屋现场查勘表、照片;7、南京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金额分户评估表送达结果、送达回执、装饰装修及附着物补偿结果表和送达回执;8、被征收居民补助费用结算表;9、征收补偿协商记录;10、无利害关系人证明;11、18号征收补偿决定书及送达证明;12、催告书及送达回执。申请执行人鼓楼区政府称,根据9号征收决定,鼓楼区安怀村441号8幢17室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李卫东未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征收补偿协议。2016年8月8日,申请执行人依法对案涉房屋作出18号补偿决定,并于同年8月9日送达南京跃进汽车集团公司(以下简称跃进公司)及李卫东,要求被执行人在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与南京市鼓楼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办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移交手续,并将该房屋腾空。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搬迁义务,同时,被执行人自收到征收补偿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或六个月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2月27日,申请执行人依法向跃进公司及李卫东送达了催告书,但李卫东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民法院对18号补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跃进公司辩称,未签订补偿协议的原因不在自身,同意申请人的申请。被执行人李卫东辩称,征收办在拆迁工作中强势压人,不尊重被征收人,而且房屋面积测量不准,不同意申请人的意见。经审查查明,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针对起重机械厂地块危旧房改造项目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9号征收决定,决定对本市鼓楼区安怀村101号、266号-299号、276号-1号等处房屋实施征收。征收实施单位为南京市鼓楼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征收签约期限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80日内。同日,9号征收决定书在征收现场予以公示,案涉房屋系李卫东承租的跃进公司所有房屋,建筑面积为34.67平方米,该房屋位于9号征收决定的征收范围内。2015年12月9日,经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公证摇号,确定北京仁达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达评估公司)和江苏苏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信评估公司)为起重机械厂地块危旧房改造项目的征收评估机构。经评估,案涉房屋的补偿金额为574586元,该评估结果于2015年12月29日送达给李卫东,2016年1月8日送达给南京跃进汽车集团公司。室内装饰装修补偿金额为7423元,该评估结果于2016年2月3日送达李卫东。在征收签约期限内,征收工作人员与李卫东多次协商未能就征收补偿事宜达成一致。2016年8月8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作出18号补偿决定,决定内容如下:一、根据仁达评估公司对房屋的评估和《起重机械厂地块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对被征收人跃进公司货币补偿价款为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的10%,计人民币57459元整;二、根据仁达评估公司对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评估和《起重机械厂地块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被征收房屋承租人李卫东应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为:1、房屋的货币补偿价款为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的90%,计人民币517127元整;2、装修补偿费为人民币7423元整;3、搬迁补助费为人民币1734元整;4、临时安置费为人民币11649元整;5、设备拆移补助费为人民币480元整,上述几项总计补偿人民币538413元整。房屋征收补偿款专户为(开户银行:南京银行城北支行,户名南京市下关区房屋拆迁安置办公室,账号01×××56);三、被征收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补偿的,依据《起重机械厂地块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提供坐落于本市丁家庄A9地块1#C户型12层6室(建筑面积为65平方米,评估价款为人民币833495元)的房屋予以补偿,并由征收实施单位依法与被征收房屋承租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补偿房屋价值的差价;四、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承租人应当在本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与征收实施单位办理本市安怀村441号8幢17室房屋征收补偿手续,并将该房屋腾空交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逾期不腾空房屋的,鼓楼区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该征收补偿决定于2016年8月9日送达南京跃进汽车集团公司和李卫东。因南京跃进汽车集团公司及李卫东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按征收补偿决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分别2017年2月27日向南京跃进汽车集团公司、李卫东发出催告,但两被执行人仍未履行18号补偿决定确定的义务。鼓楼区政府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案涉房屋位于9号征收决定的征收范围内。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能就征收补偿事宜达成一致。申请执行人根据案涉房屋的评估结果及征收补偿实施方案作出的18号补偿决定,确定了被执行人的货币补偿金额及相关补助费用。考虑到被执行人李卫东的实际情况,申请执行人另提供房屋补偿供李卫东选择。关于案涉房屋的建筑面积,有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分户(室)面积对照表且产权人也予以认可,李卫东提出测绘结果有误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故鼓楼区政府认定案涉房屋建筑面积为34.67平方米,并基于该面积作出补偿决定于法有据。因此,鼓楼区政府作出的18号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不存在侵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两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仍未履行补偿决定确定的义务。鉴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申请强制执行时的周转用房以保障被执行人的居住生活,故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宁鼓府征补字(2016)第18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由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夏 雯人民陪审员 陈 娟人民陪审员 杨健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见习书记员 张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