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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02执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烟台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闫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闫敏,邢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02执898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1号。被执行人:闫敏,女,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被执行人:邢猛,男,196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本院在执行烟台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闫敏、邢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迟晓乾审判员  孙承臣审判员  潘锦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仵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