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7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学峰、张宝双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学峰,张宝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7执44号被执行人王学峰,地址景县。被执行人张宝双,地址景县。申请执行人景县农村信用和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学峰、张宝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景县人民法院,于2016-11-28作出的(2016)冀1127民初212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景县农村信用和合作联社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学峰、张宝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学峰、张宝双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王学峰、张宝双在收入元至本院(户名:;帐号:,开户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程玉华、何曾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