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81民初1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马书德、李桂玲等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泊头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书德,李桂玲,马某1,马某2,李霞,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泊头支公司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1民初1118号原告:马书德,男,1960年6月4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南皮县。原告:李桂玲,女,1962年6月7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南皮县。原告:马某1,男,2014年3月10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沧州市南皮县。原告:马某2,男,2016年5月16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沧州市南皮县。原告:李霞,女,1989年2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南皮县。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泊头支公司,住所地泊头市裕华路。原告马书德、李桂玲、李霞、马���1、马某2与被告李桂玲、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泊头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马书德、原告李桂玲、原告李霞、原告马某1、原告马某2、被告李桂玲、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泊头支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书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兑付保金36万元。2、判令被告赔偿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村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3、诉讼费用等依法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12015年12月04日投保人河北鸿著机电垛备有限公司同被告方签订了合同号为:2015130900845700015713的商业保险合同生效,险种为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型,i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每人保额���额为36万元人之一2016年1月2日19:00左右马猛在检耷电梯安装过程中意外坠落摔伤,被送至泊头市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马猛为此保险的被保险2016年1月3日3:00死亡,之后原告方向被告提出保险金给付请玟,但被告方总以各种借ui予以椎延兑保,无奈,为维护合法权益各As依法起诉至贵院,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泊头支公司辩称,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诉讼请求: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案件受理费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良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许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