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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02执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吴丽、李春玲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丽,李春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02执236号申请执行人吴丽,女,1974年5月12日出生,住钦州市。被执行人李春玲,女,1985年7月1日出生,住钦州市钦南区。吴丽与李春玲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7日作出的(2016)桂0702民初5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2017年2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房地产、银行存款、车辆等进行了查证,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善权审判员  宁蓉荣审判员  赵 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世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