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1民初1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姜墨墨与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墨墨,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81民初1901号原告:姜墨墨,男,住安达市。被告: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安达市。法定代表人:王春忠,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革,男,系该单位工作人员,住青冈县。原告姜墨墨与被告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墨墨、被告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文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姜墨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给付姜墨墨工资1,69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6年1月份至2016年11月30日拖欠姜墨墨工资款1,690.00元,为维护姜墨墨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姜墨墨系安达市汇龙房地产公司和万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员工,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盖章确认劳务关系的目的是为了向安达市汇龙房地产公司和万和购物有限公司索要职工工资而具的不符合事实的手续,故请求驳回姜墨墨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姜墨墨在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劳动,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实际拖欠工资在岗职工名单可以证实,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认可拖欠姜墨墨工资款1,690.00元的事实。据此,姜墨墨要求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给付所欠工资款1,69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姜墨墨工资款1,69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 巍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吴美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