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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1民初6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苏硕与王用斌、郑龙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硕,王用斌,郑龙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1民初6099号原告:苏硕,男,198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匡颖,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用斌,男,197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郑龙福,男,198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苏硕诉被告王用斌、郑龙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硕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891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945.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4205.5元,由原告苏硕负担。审 判 长  唐 琳人民陪审员  朱志明人民陪审员  李淑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