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1民初6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苏硕与王用斌、郑龙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硕,王用斌,郑龙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1民初6099号原告:苏硕,男,198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匡颖,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用斌,男,197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郑龙福,男,198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苏硕诉被告王用斌、郑龙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硕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891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945.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4205.5元,由原告苏硕负担。审 判 长 唐 琳人民陪审员 朱志明人民陪审员 李淑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