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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5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绿地集团牡丹江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某集团牡丹江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05执79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女,198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牡丹江政府采购中心干部,住所地牡丹江市某区某路北路某新城3栋2单元502室。被执行人:某某集团牡丹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某区某路117号上海印象3号楼。法定代表人:樊某,男,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某某集团牡丹江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某某集团牡丹江置业有限公司已履行完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某20833元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6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军审 判 员  贺常青人民陪审员  齐宪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公滨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