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3民初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宁莉斯与李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莉斯,李琰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3民初746号原告:宁莉斯,女,198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茌平县胡屯中学教师,住茌平县实验小学家属楼。被告:李琰,公民身份号码:3715231984********,男,1984年9月4日出生,汉族,茌平县住建局职工,住茌平县安居康城11号楼3单元2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宁莉斯与被告李琰婚姻家庭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宁莉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莉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莉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35元减半收取1868元,保全费1379元,由原告宁莉斯承担。审判员 王登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龙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