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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3民初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宁莉斯与李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莉斯,李琰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3民初746号原告:宁莉斯,女,198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茌平县胡屯中学教师,住茌平县实验小学家属楼。被告:李琰,公民身份号码:3715231984********,男,1984年9月4日出生,汉族,茌平县住建局职工,住茌平县安居康城11号楼3单元2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宁莉斯与被告李琰婚姻家庭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宁莉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莉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莉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35元减半收取1868元,保全费1379元,由原告宁莉斯承担。审判员  王登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龙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