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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303执1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理宁与吴忠市红寺堡区和信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红寺堡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理宁,吴忠市红寺堡区和信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03执1010号申请执行人:张理宁,男,198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被执行人:吴忠市红寺堡区和信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本院在执行张理宁与吴忠市红寺堡区和信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长期外出,经查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在房管、车管、国土、工商等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人身及财产线索,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西明审判员  金 鑫审判员  张唯栋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孙柏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