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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5执19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杜辉、李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辉,李伟,庞锦洲,张建伟,武汉星云辉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19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杜辉,男,197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李伟,男,198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被执行人庞锦洲,男,198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张建伟,男,195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罗江县,被执行人武汉星云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罗家墩271号。法定代表人江光云,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杜辉与被执行人李伟、庞锦洲、张建伟、武汉星云辉商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作出的(2016)鄂0115民初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2月6日权利人杜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李伟、庞锦洲、张建伟、武汉星云辉商贸有限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伟、庞锦洲、张建伟、武汉星云辉商贸有限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申请执行人149783.88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70元、法医鉴定费4280元、执行费214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被执行人李伟于2017年5月22日偿还70000元、2017年5月30日前偿还20000元,余款30000元于2017年6月30日前付清。因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因为履行时间较长,该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115民初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斌审判员 曹政权审判员 闵运桥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游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