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22民初2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信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郑州帅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郑州帅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2110号原告:信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信阳市平桥区平中大街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1770530285。法定代表人:金华祥,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从付,男,公司员工。被告:郑州帅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建设南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6897356479。法定代表人:吕继德。本院在审理原告信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郑州帅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信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瑞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洋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