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5民初1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彭生辉与徐成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生辉,徐成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5民初1233号原告:彭生辉,男,汉族,农民,住正宁县榆林子镇高龙头村*组。被告:徐成刚,男,汉族,农民,住正宁县榆林子镇乐安坊村*组。原告彭生辉与被告徐成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彭生辉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彭生辉撤诉。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计290元,由彭生辉负担。审 判 长 王安宁人民陪审员 樊生翼人民陪审员 杨书堂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