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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5民初1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彭生辉与徐成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生辉,徐成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5民初1233号原告:彭生辉,男,汉族,农民,住正宁县榆林子镇高龙头村*组。被告:徐成刚,男,汉族,农民,住正宁县榆林子镇乐安坊村*组。原告彭生辉与被告徐成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彭生辉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彭生辉撤诉。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计290元,由彭生辉负担。审 判 长  王安宁人民陪审员  樊生翼人民陪审员  杨书堂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炜 来源: